山西轻院《关于印发<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>的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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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时间:2016-07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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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轻院字[201442

 

各系部处室:

 

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《教育部关于公布〈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〉的通知》(晋教办函[2014]29号)精神,现将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》(以下简称清单)及落实方案印发你们,请认真执行:

 

1、重视信息公开工作。学院各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,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,增强信息公开责任意识,及时全面公开部门工作信息,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,提高工作透明度,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。

 

2、确保信息真实及时。学院各部门对清单所列公开事项的真实性、及时性负责,确保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对学院信息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并做好信息解读工作,及时准确回应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提出的咨询、质疑。

 

3、加强主动公开意识。学院信息以处室系部为单位对外公开、主动公开,学院办公室统筹信息公开有关工作。各部门对清单所列信息在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,公开的具体要求,遵照清单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。各部门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后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更新。

 

学院各部门根据清单目录,将公开的信息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上传校园网进行公开。

 

4、完善公开报告制度。学院各部门要结合学院《校务公开实施办法》,将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情况(公开时间、内容概况、公开范围和形式等情况)于每月30日前汇总到学院办公室,统一编印《信息公开通报》。

 

学院在《信息公开通报》的基础上,编制学院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》,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开,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
 

5、加强公开监督检查。根据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》要求,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、宣传、人事等部门和师生员工代表,对学院各部门清单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,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。对不按要求公开、不及时更新信息的部门,要予以通报批评,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。

 

附: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》及责任分解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